朔政发[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七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最高科学技术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鼓励高新技术攻关,促进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授予下列科学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本条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对科技、 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应用,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本条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类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最高科学技术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朔企业;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本条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位评委的评审和投票结果,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市科学 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全部为获奖者个人所得。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2万元、二等1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 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朔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朔政发[1991]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