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特困残疾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本市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动态化管理,保障特困群众中的重点对象,并根据各自的实际量力而行,开始可低标准起步、小范围保障,以后再逐步提高标准和扩大覆盖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全市先期把具有当地农业户口、并且在当地农村常年居住的盲、聋、哑、痴、呆、傻、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后,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保障标准。各县区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全市初步确定为年人均600至800元。各县区可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在此范围内自行测算确定。

  (三)收入计算。农村特困户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特困户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审批发放

  (一)各县区要以政府出台本县区的实施意见和收入计算办法。

  (二)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申报自己的年收入情况。

  (三)村委会接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尽快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填写申请审批表报乡镇政府。

  (四)乡镇政府将村上报的申报审批材料,经核实无误后报县区残联复核。

  (五)县区残联复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可采取普遍检查或抽查的办法进行核定。

  (六)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将保障对象花名表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并将享受保障对象花名、享受款数发回乡镇张榜公布。

  (七)县区民政局根据批准的低保对象人数、所需款数,报县区财政局,并会同县区财政局将款拨入乡镇信用社。

  (八)保障对象持证每半年到所在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本人不能领取的,由乡镇民政员上门发放。

  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区、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四、资金管理监督

  农村残疾人特困户低保资金来源主要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其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40%,县区财政负担60%,各级财政必须按需足额预算。

  各级财政必须在年初将当年残疾人特困户低保金如数列入当年预算,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民政、财政必须每年定期深入基层检查低保金发放到位情况,对截留拖欠挪用低保金和违规操作的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低保金发放到位的监督监察力度,对资金不到位,挤占、拖欠、挪用低保金的违纪违法人员,要坚决给予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及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放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县区政府负责制,由县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抓紧农村特困残疾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实施农村特困残疾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全面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