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于2005年5月底前,必须全部自行拆除。
二、市区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进行改造,推广使用天燃气、油、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按照企业污染达标排放规定实施。
三、对餐饮业、洗浴业的燃煤锅炉,不论是否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一律予以取缔,改用天燃气、油、电、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清洁能源。
四、市区所有茶炉一律禁烧原煤,改用天燃气或电热水炉。
五、所有沿街饮食摊点、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美发、洗车等服务行业一律使用电、油、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煤。
六、所有宾馆、饭店、食堂大灶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污染。
七、今后,新建任何锅炉、茶浴炉,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安装锅炉、茶浴炉,城建部门不予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不予验收,电力部门不予供电,自来水公司不予供水,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封存污染设施和给予经济处罚。
八、进入市区内的货运车辆必须加盖棚布(包括环卫处的垃圾运输车辆,建筑工地的拉土、拉料车),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物品抛洒污染。
九、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场所,必须加圈围墙或用条布做临时围墙,建筑所用材料放入围墙内,堆放的灰、土要加盖苫布,不准露天堆放。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理场,不准随便倾倒。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整改的,公安、城建、工商、电力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分别予以封存、没收、吊销执照、停电、停水、经济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十一、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