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驻朔单位、驻朔部队: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为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号)精神,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等规定程序,提出程序性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我市是一座新建城市,更要建设成为北方生态园林工业城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渠道筹集垃圾处理资金,建设无害化、减量化的垃圾处理卫生填埋厂,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
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本市常住居民户4.5元/户·月;
2.暂住人口4.5元/户·月;
3.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40元/吨;
4.酒店、旅馆、招待所、餐饮、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话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使用面积1元/m2·月; 如室内无排水设施的饭店、理发店、水产门市等产生污水的单位,加倍收费;
5.农贸、集贸或流动摊位1元/个·天;
6.长途客运车辆1元/座·月;
7.粪便清掏清运费每吨30元;
8.公厕服务费小便0.2元,大便0.5元(提供手纸);
9.固定的影剧院、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垃圾清运费按每月每座0.5元收取;
10.集会期间的文艺团体可根据上座率大小收费,可掌握于每天5至10元收取;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办法及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
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具体方法另行文。
各代征代缴单位要统一办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收费部门将每月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除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手续费外,全部用于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任何执收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户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