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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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具体实际,为确保全市国土资金依法管理使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理顺国土资源财政管理体制,畅通资金渠道

  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已将朔城区、平鲁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原朔城区国土资源局、平鲁区国土资源局涉及的各项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基金上收到市财政管理,同时,依法加大监管力度,足额征收怀仁县、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应上缴市级的国土资金。各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各项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基金上收县财政管理。市、县财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国土资金管理工作,并依法畅通资金使用渠道,保证全市国土资源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国土资金预算管理

  (一)收入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矿产资源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国土资源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行政性收费主要用于业务管理费用支出。

  朔城分局、平鲁分局调查发现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罚没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各县国土资源局及其国土资源管理所涉及的罚没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管理。主要用于补助国土资源部门办案所需经费。

  朔城区、平鲁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成本核算后的净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对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产生的净出让金,市级国库按40%比例下拨朔城区国库,对平鲁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产生的净出让金,市级国库按70%比例下拨平鲁区国库;两区盘活存量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和原国有土地出租产生的土地收益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成本核算后的净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属两区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由市级国库按100%的比例下拨区级国库,属市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驻朔企业的国有土地,全部留市级国库。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入,市与开发区按5:5分成。各县出让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成本核算后的净出让金缴入县级国库。土地出让金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规定确定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提取,其中10%上划省级国库,6%上划市级国库,14%留县国库,朔城区、平鲁区上划省、市部分由市财政从留市级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转,两区不再上划。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晋财建〔2004〕253号)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综字〔2000〕10号)确定的缴纳标准和分成比例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市和朔城区、平鲁区征收、征用耕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两区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两区申请的耕地开垦项目,当两区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时,由市统一使用,用于耕地开垦项目。各县征收、征用耕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全部上缴县财政。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

  市国土资源局及朔城分局、平鲁分局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市财政。两区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优先用于两区申请的土地复垦项目,当两区不能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由市统一使用,用于土地复垦。各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县财政。土地复垦费和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探矿权采矿权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市、县(区)按7:3分成;探矿权采矿权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市、县(区)按 3:7分成。价款主要用于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治理和矿政管理支出。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建〔2004〕406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4〕105号)执行。

  平朔安太堡煤矿、安家岭煤矿,王坪煤矿、小峪煤矿、大东沟煤矿、白土窑煤矿、下梨园煤矿、天峰煤矿、芦北煤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区)辖区内的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原朔城区、平鲁区留区级的22%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为留区级12%。

  (二)支出管理

  市财政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人员支出、专项支出、专项业务管理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将县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国土资源所的人员支出、专项支出、专项业务管理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朔城区、平鲁区申请使用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扶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申请使用市级耕地开垦费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各项事业发展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市级财政要结合干部上收工作,理顺财政管理体制,确保纳入市级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到位。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基础测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环境治理、地质勘查项目、“数字国土”等基础业务专项支出到位。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工程建设、干部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业务管理资金到位。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国土资金依法管理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定期报告、定期监督检查、集中核算等各项制度,确保各项资金有效利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稽核控制力度,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监督,严防违规使用和低效利用资金,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

  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