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努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长、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调整优化中小学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基本思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改变中小学按党政机关办法管理的做法,逐步取消中小学的行政级别,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对现有中小学教师全部解聘,然后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实施教职工聘任制,通过聘任制度转换中小学的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
(一)任职条件和资格
1政治素质好,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平易待人,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具有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具有组织领导能力、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和教育创新精神。
4新任的校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和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6初任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续任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聘任的基本原则
1择优聘任原则。以德、能、勤、绩考核和教育教学理论、法律法规考试结果为依据,择优聘任。
2公正公平原则。在聘任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杜绝排斥异己、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3双向选择原则。上级部门对校长有聘任、不聘任、试聘、解聘权,校长有应聘、拒聘权。
4回避原则。招聘工作人员与拟招聘的校长有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等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5统筹兼顾原则。男女新老兼顾,特别要下决心培养一支年富力强的知识型校长队伍。
(三)聘任程序
1公布拟聘任职位、职数;
2公开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
3资格审查;
4竞职演讲;
5民主测评;
6考试和述职答辩;
7组织考察;
8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9公示;
10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聘期和任期
校长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但同一人在同一学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五)解聘
在聘任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有关程序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1不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或不认真履行校长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师德规范,体罚、侮辱学生,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六)考核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年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分类分等考核评估。主要从能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能否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能否团结协作,分工合作;能否坚持民主决策,重大事情集体研究决定;能否搞好安全防范,确保师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校长进行奖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年对校长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办法
(一)聘任原则
1考核和考试相结合。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试根据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内容包括教育理论、专业知识、教材教法三部分。
2学校和教职工双向选择。要把尊重个人意愿和服从整体需要有机结合,既要考虑学校工作的整体需要,又要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正确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3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要把设岗情况、教师职责、教学任务、任职条件、工作目标、岗位待遇等公布于众。教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平等竞争,学校择优聘任。
4年龄、学科结构合理。通过聘任,学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要趋于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以劳定酬。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严格考核。根据本人的工作能力和态度,可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动态化工资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教改,勇于创新,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3取得拟聘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6完成规定的个人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聘任步骤
1聘任范围
首先从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中聘任,不足人员,可从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2聘任程序
(1)核编定岗。各学校根据编制部门下达的教职工编制,科学设岗,确保专任教师达到规定比例。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职工全面考核标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3)公布岗位及聘任条件。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4)应聘。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提出应聘申请。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根据设置的岗位要求及教师应聘情况,由聘任领导组研究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6)颁发聘书。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其它
1解聘
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违反和不履行聘约的;
(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3)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
(4)请假逾期不归,经常无故缺岗或缺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5)聘任期满经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岗位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
(6)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宜继续做教育工作的。
2缓聘
聘任期满或在年度考核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缓聘:
(1)聘任期满经考核未能完成聘约所规定的任务的;
(2)当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
(3)病休半年以上的。
缓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缓聘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能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
3低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低聘:
(1)缓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
(2)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男在50周岁、女在45周岁以下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或不担任主课教师的。
低聘人员和男在55周岁、女在50周岁以下不担任主课的中、高级教师(学校领导除外)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评模、评优。
低聘人员一年后经本人申请,若能按要求承担全部工作量,履行其原职务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其职务和待遇。若达不到规定要求,则继续实行低聘。
4辞聘与拒聘
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职责,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凡不愿接受学校聘任,也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安排的教职工属拒聘人员。
对辞聘与拒聘人员,自辞聘或拒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限期三个月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中小学实行校长和教职工聘任制是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县区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具体指导,组织实施,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在中小学实行聘任制,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关系到校长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安定团结,保证聘任制的顺利实施。
(三)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从2005年9月开始,市直中小学校长全部实行聘任制度。今秋开学前,市直中小学校按编制部门核定的新的编制数量,科学设岗,教职工重新竞聘上岗,并与学校签订任期岗位聘任协议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在抓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在此次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工作中未被聘任的人员,各学校应遵照《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晋教人〔2003〕4号)和《朔州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朔教发〔2005〕35号)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妥善安置,确保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