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发〔2014〕3号)、《中共朔州市委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朔发〔2014〕9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在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规范采矿权出让、转让行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简政放权,阳光行政,实现我市矿产资源配置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集约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

  ——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决定、有偿使用的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坚持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促进转型综改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配置方式

  (一)适用范围:

  1.朔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区)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和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市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其他矿产资源市场配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

  (二)配置方式:

  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新设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市场体系,完善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采矿权有形市场及其交易机构,逐步完善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机制。

  (二)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计划准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采矿权投放由市场供需确定,资源配置结果由市场交易确认。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准入实行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管理,由国土部门编制出让计划,相关部门审查会签,政府审批。

  (三)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机制。明确采矿权出让转让程序,遵守交易规则,严格公示公告,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阳光行政,公开透明,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用制度约束权力运行。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管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安全评价、安全许可制度。

  (五)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完善资源价款处置和分配办法。市场配置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市、县(区)按7:3分成;采矿权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市、县(区)按3:7分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中共朔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改革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采矿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公开出让的组织实施和采矿许可证颁发;财政部门要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各个环节提供资金保障,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资源价款的处置工作;发展改革、安监、环保、水务、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转型综改、安全、环境、水源地、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等事项的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资源配置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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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