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驻朔各企业:

  《朔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朔州市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朔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所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5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6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7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8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9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市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包括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一)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3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的工作。

  5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信息。

  (二)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密切注视事故控制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2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3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三)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四)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监控,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县(区)安监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上报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负责应急抢险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特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关措施。

  有关部门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职能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市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组织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医药物品;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五)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组织。

  1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2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负责。

  3煤矿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

  5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配合。

  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其它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六)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不得借故推托。

  六、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