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适应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保护人民利益、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户口。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我市所辖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市所辖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二)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2.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朔州市中心市区(包括北旺庄、北城、南城、神电等街道办事处以及新开、开发公安分局所辖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积极推进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抓好相关户口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二)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三)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住建局、民政局、卫计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和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朔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确定专人负责,周密部署,搞好协作配合,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国土局、农委、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开辟专栏,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