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5〕41号

  

  为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加快构建农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朔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2015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实现了全覆盖,有效改善了农村文化面貌。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普遍存在管理机制不顺、人员队伍不稳、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瓶颈和短板。因而,迫切需要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进一步明确性质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严格管理职责,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全面夯实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基础,这对于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群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性质职能及服务方式

  (二)性质和职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是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农村基层文化建设、落实文化惠民政策、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三)服务方式。

  1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的服务主要是举办各类展览讲座,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2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3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4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5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6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7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8协助县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三、理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体制

  (四)完善管理体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综合文化站的日常管理,要强化综合文化站设施、资产、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监督和检查。县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要定期到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工作,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文化站服务农村群众的能力。

  (五)配好文化管理人员。要整合乡镇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将“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编制配备不少于1至2名,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的要求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站长应由在编人员担任,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并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如站长为乡镇副职担任的,需另配1名在职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人员担任专职文化管理人员。要为每个行政村设有1个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岗位,吸引乡土文化能人,引导大中专学生向农村流动,从事农村文化协管员、文艺辅导员等工作。

  四、突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服务重点

  (六)突出综合功能。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可建设影剧院、体育馆和县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分馆。

  (七)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岗位规范,从业人员要具备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能力,并熟悉广播电视技术。要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推动村级文化建设。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进行政村文化阵地建设,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突出农家书屋阅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广播服务、文艺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加强对本区域农村文化协管员、文艺辅导员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阵地设施,大力发展农村自办文化队伍,积极开展文化活动。

  (九)创新群众文化活动载体。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按照“业余自愿、健康有益、便捷长效”的原则,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当地民间文化资源,创新文化活动理念,精心策划群众喜闻乐见、互动性强的文化活动载体,引导农村群众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让广大群众“唱主角”。市、县(区)文化部门要运用“三下乡”、“四进社区”和文化进万家、送欢乐下基层等载体,深入农村开展文化活动。同时,实施市县(区)文化部门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对子”工程,积极培养农村文化人才,实现“送文化”向“种文化”转变,增强农村文化的“造血功能”,不断满足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强化文化惠民工程的管理监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负有监督市县级文化单位落实文化惠民工程和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的责任,“送戏下乡”、农村电影放映、电子阅览室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和图书馆、文化馆开展的流动服务、文化志愿服务以及政府为农村购买其他文化服务的服务回执应当经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站长签字确认。

  五、严格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经费管理和使用

  (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文化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要把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足额配套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保障经费,足额到位各项文化惠民工程所需配套经费。

  (十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专账”,涉及乡镇和农村文化建设的各专项经费由财政直接拨到专账进行存储和管理。

  (十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用于公共设施场地正常运转和基本服务项目。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农村文化活动、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他用。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四)完善经费使用程序。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六、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考评体系

  (十五)完善政府部门考核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把农村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作为衡量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文化站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

    (十六)引入群众满意度测评。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研究制定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进行测评,其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综合文化站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