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精神,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明确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将就业工作纳入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评估考核体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就业政策与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衔接机制,实现各项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抓住产业结构调整机遇,充分吸纳劳动者就业。随着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逐步过渡。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上创业就业,充分挖掘和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发挥新型产业吸纳就业的潜能。对4050、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就业群体实行就业援助行动,鼓励他们在服务保洁等行业实现就业。对返乡农民工引导他们到现代农业领域就业创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配合)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优势。加快实施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同时,对吸纳劳动者就业多的小微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商联、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四)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以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市、县(区)均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控制度,提升失业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搭建平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实现“一照一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继续优化登记方法,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鼓励创业创新。(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六)加强创业公共平台建设。在巩固原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小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支持各县(区)采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模式,满足处于不同创业阶段创业者的服务需求,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入驻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实训补贴或者一次性建设补贴。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团市委等配合)
(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15年底前,市级要重点将朔州市商贸孵化基地和怀仁海宁皮革城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成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各县区要至少建设两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建一个综合性的创业示范基地。2016年6月底前,山阴县、怀仁县要通过省级认定有一个孵化基地或园区成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其他县区也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按规定争取获得省级创业资金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配合)
(八)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工作的作用。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成立担保机构,建立由财政预算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内启动运行。朔城区、平鲁区也可将本级政府筹集的担保基金与市级的担保基金整合,委托市创业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各县的担保基金也可与市级担保基金整合,全市统筹使用。市、县(区)两级担保基金要根据年度业务量和绩效考核结果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每年增加投入。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推行联保互保创业贷款担保方法。(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人行朔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配合)
(九)营造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县区要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进行创业。2016年底前,应县、右玉县要各建立1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其他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鼓励创办社会组织创业。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的,可享有现有基地和园区同等政策扶持。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单位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高科技人才创办企业的成功事例,并以一定形式给予奖励。(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从事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给予提供场地支持、税费减免和创业孵化服务等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优良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一)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加强项目库管理工作,对项目要编码归类,围绕现代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传媒、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评价活动,推介优秀的创业项目参加省、市举办的创业大赛评选活动。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开设专门的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创业服务,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托市、县(区)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学者)服务队伍,对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金融办、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县)创建活动。要加强创业型城市(县)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体系,量化任务指标,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指标任务,将新增创业实体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2016年,市级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山阴县和怀仁县要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其他县(区)争取2017年达标,并经省验收合格。(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对重点就业群体开展重点帮扶工作
(十三)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工资待遇、基本生活费水平。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可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省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进一步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定向考录政策。继续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动态补充机制。抓好市、县(区)两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工作,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四)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坚持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各县(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要安排不低于15%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2016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出台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加强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市残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十五)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将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纳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范围。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5年内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可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重点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稳定就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配合)
(十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县区要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劳务品牌,并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同时,依托劳务协作机构创建劳务协作基地并积极争取省级基地建设补助。应县、右玉县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基本实现劳务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平鲁区要重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配合)
四、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与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联网,形成联通城乡,覆盖全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社区)的一体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失业信息监控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经办、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决策分析。逐步拓展社保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援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享受政府补贴等业务的持卡办理。(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配合)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起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基层平台相关经费未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数额。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十九)加大各类培训力度,提升劳动者择业技能。 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在继续加大创办企业培训力度的同时,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享受财政补贴的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培训,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我市高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毕业学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对职业教育院校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可将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时间提前到按规定安排离校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科学设置专业,其他各类培训要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相衔接,突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适用性,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配合)
(二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五、明确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将就业创业工作抓到手上,承担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和考核目标,确保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发挥各个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就业创业各项资金,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二)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创业就业工作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项目,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并将创业带动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指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实绩。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市人社局牵头,市考核办、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十三)强化资金保障及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市、县(区)要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出台相关资金绩效分配考核办法,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全面启用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审批电子档案和网络监控平台,规范资金审批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全面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控体系。运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全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传输发布调查失业率。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重点企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内容,提高监测质量。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形势预测和定期分析制度,市、县(区)要建立就业统计定期分析和会商制度。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集中失业风险。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县(区)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失业率调查工作。(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妇联等配合)
(二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发布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定期发布一些适合中小投资创业者经营项目、经营管理的办法;开辟创业者专栏,提供创业信息及创业成功典型的经验介绍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参与全民创业活动,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配合)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