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实行“先照后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2016年底前全市至少要建成1个方便实用、功能齐全、规模适度、长效运行、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5个规范化、标准化、有示范效应的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县(区)至少建成2个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示范点。到2020年,城市社区和农村千人以上的村都要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三)机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十三五”期间,市级建成一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结合型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区要新建或改扩建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充分满足老年人口3%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的刚性需求,满足一般工薪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和其他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四)实施建设补助制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在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床和3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新建1所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建设补贴10万元。

  (五)实施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运营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实际运营情况,县(区)政府分别每年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2400元。对公建民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的医养融合机构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

  (六)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由市、县(区)老龄部门会同人社部门逐步将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津贴标准,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七)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精神,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参保参合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4号)要求,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实施以奖代补制度。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三、推进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九)保障用地需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供地。符合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且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按程序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变更为营利性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补缴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

  (十)加快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2016年到2017年,市住建、规划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县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从根本上解决养老用地瓶颈问题。

  (十一)实施公建民营市场化运营模式。政府投资举办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养老机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2016年,全市要有3-5个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试点;到2020年,70%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公建民营。

  (十二)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各级政府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或低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力量承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整合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的闲置土地、房产,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

  (十三)充分盘活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投资改造闲置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楼堂馆所、商业设施、企业厂房、农村集体房屋等国有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到2020年,全市要完成5个以上投资改造任务。

  (十四)加强金融扶持。市、县两级政府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规模较大、发展看好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优惠利率。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挂牌、上市或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金额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十六)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院(站)、老年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予以审批和执业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医疗资源,创新医养模式,促进医养融合,重点为老年慢性病人、老年康复病人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病人提供“医、护、康、住、养”五位一体的医养护服务。

  (十七)加强人才保障。支持高等和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就业。民办养老机构法人单位要依法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养老机构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中所规定的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上级补助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家政企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从业护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四、实施产业创新驱动

  (十八)探索搭建养老服务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广泛吸收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组建养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养老产业。

  (十九)探索设立健康养老园区。借鉴太原、大同、晋中等市探索设立健康养老园区的做法,由政府配套建设医疗护理和活动设施,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养老公寓,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健康休闲园区。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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