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力“空心化”
王国敏 罗浩轩
劳动年龄人口持续下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出,对我国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影响。农村人口“空心化”的发生前提是由于技术条件、组织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以及诸如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等原因,导致的农业劳动力对农业生产投入不足,其结果是引起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的下降。由于缺乏青壮年劳动力或高素质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的只能是老年人、妇女,甚至是儿童,其劳动强度弱、文化素质低,往往会导致粗放型的农业经营方式。
一、农业劳动力“空心化”调查
我们选取了全国各地区的6个村进行实地调研,按顺序编为村1~6。这些村落主要以种植业为主,并有少量养殖业和林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呈现出数量减少、素质普遍降低以及结构性失衡三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在我们走访的6个村中,各村在家务农的人数占全村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3.1%、19.1%、39.7%、55.8%、30.0%、26.0%。其中,只有山东的村(4)超过了50%,位于湖北的村(2)务农人数最低,仅占19.1%。
第二个特征,农业劳动力素质普遍降低。在6个村中,有意愿在家务农的人数占全村总人数的比例为:26.6%、7.4%、40.1%、43.6%、23.9%、23.2%。6个村的务农意愿比都低于50%。同时,愿意在农村务农的多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以及留守在家的妇女,青壮年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
由于上述两大特征,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严重不足、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弛。与此同时,因为农业发展存在诸多外部限制因素,农业为了进行“自我超越”,不得不把那些劳动力较弱以及滞留在农村中的非经济活动人口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以缓解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下降的趋势。于是,在中国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呈现出第三个特征:农业劳动力出现结构性失衡,其主要的劳动力是以妇女、老年人甚至留守儿童为主。这无疑是农业劳动力“空心化”的表现。显然,这种状况也必然陷入困境。
首先,由于农业劳动力不足,粗放式经营十分普遍。我们用各村的耕地亩数除以实际务农的人数,得出各村劳均耕地数量分别为(单位:亩/人):3.26、8.38、3.77、2.27、4.00、44.90。由于务农的多是中老年人和妇女,加上土地碎片化严重,粗放式经营不可避免。四川的村(6)尽管劳均拥有44.9亩的耕地,但地处山区,撂荒情形严重。近年来,土地撂荒现象越来越普遍,如湖北、陕西部分市县耕地撂荒率达到5%~8%,有些村镇的优质水田撂荒率甚至高达30%。
其次,农业劳动力素质不高、严重制约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同时因为农业资本稀缺,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难以产生出替代劳动力规模化的生产方式。
最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衔接市场与农民的重要组织,是农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同样要求具有一定文化素质,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高素质农业劳动力的缺乏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不良,无法承担起农业现代化的责任。
二、农业劳动力“空心化”的成因
中国农业劳动力“空心化”源于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以及农业补贴制度造成的农业比较利益低下。
(一)户籍制度的约束
一是造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候鸟式”迁移或迁而不移的现象。一个重要表现是,中国的城市化率与非农化率存在较大的差距,2008年前者比后者高出12个百分点。就统计意义而言,农民工在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已经算作城市人口了,但是他们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在经济不景气时,他们往往首当其冲,属于城市中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这种情况凸显了农民土地的收入功能、社会保障功能、资产升值功能,使得农民不肯放弃手中的“一亩三分地”,提高了土地碎片化程度。农业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了农业比较利益。
二是户籍制度的单向流动,产生了新的“壁垒”。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转移过程应是一个双向过程。换句话说,农民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而事实是农民进了城,但户口仍然没有转变;那些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优质劳动力却因为户籍制度被阻挡在农村之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劳动力只“吐”不“纳”是造成农业劳动力“空心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农村教育本来就滞后,农民素质普遍较低。低素质劳动力通过对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及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影响,制约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发展。农业现代化最终是农民的现代化。具备高素质的城市劳动力无法向农村转移(即所谓“非转农”)从事农业生产,意味着农业资源无法转移到能创造更多收益的劳动力手中,从客观上进一步降低了农业比较利益,拉大了城乡发展上的差距。
(二)土地制度的不完善
现有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固化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农地制度存在的内在矛盾。这样的结果,一是凸显了土地承包期限设置问题;二是造成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时,农民利益常常受到侵害问题;三是带来了土地流转具体操作方式问题。这些都严重制约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
一是土地承包期限设置面临两难抉择:一方面要想鼓励对农地投资,就必须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要适应农村人口相对变动,就必须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1998年,“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规定被写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但是,中央决定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仍然未能消除农民对土地产权的顾虑。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随后出台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此进行了强调。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意是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如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增强土地肥力以及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等的长期投资。然而,陶然、童菊儿等(2009)的研究表明,农民认为“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政策“合理”的被访者只占32.01%,特别是二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增加的和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被访者都倾向于支持土地调整。然而土地频繁调整对农业生产的消极结果显而易见,它必然降低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需求,从而影响农业比较利益。
二是在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时,农民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也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投资意愿。如果要使一部分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就必须完成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而政府征地就成为了农用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农民虽然拥有土地经营权,但由于土地产权内化了国家力量,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屡有发生的强拆悲剧、强迫农民“上楼”以及土地综合整治中普遍实行的“占补平衡”,无不说明问题。又如何让农民安心投入更多资源在土地经营上?
三是各地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设仍处在摸索期,土地流转不规范现象严重存在。现行的土地流转主要有“土地互换”、“土地出租”、“土地入股”、“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保”以及“股份加合作”五大模式,然而,土地流转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业比较利益的发挥。
(三)农业补贴力度不够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其比较利益低无法避免,但同时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因此,通过对农业实行补贴,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是必然选择。中国现阶段农业补贴以针对粮食安全问题的粮食补贴为主,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流通性补贴和收入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有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补贴。良种补贴的种类少、范围窄,对农民增收影响小。农机具补贴收益人往往是种植大户,而这部分人占全部农民的比例很小。流通性补贴主要是最低收购价补贴,是一种价格支持手段。价格支持手段属于WTO黄箱政策,需要逐渐减让,同时增加国家库存,增大财政压力,提高成本。收入性补贴有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增支直补两种方式。直接补贴是各发达国家对农业采取补贴的主要方式,对农产品市场扭曲小,并能有力地提高农民收入。中国两种直补力度小,由于土地未能形成规模,对农民收入提高影响不大。我国许多省份每亩粮食直补在10~20元区间,只有江苏省在2008年粮食直接补贴金额达到每亩69元,与人少地多的美国(每亩61元人民币)相差不多,但只有法国的28%(247元人民币)。如按每个农户获得的补贴总额,却无法与之相比,美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193.4公顷(2000年),每公顷土地的补贴额为113美元,可获直接补贴收入为21854.2美元。法国每个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约为40公顷(2000年),可获直接补贴收入为14800欧元。而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土地规模在10亩以下,直补增收力度很有限,无法有效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摘自:中国改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