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其自身特性,以党内法规为参照分析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其特征,将两者区分开来。

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都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联系密切且容易混淆。以党内法规为参照分析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其特性,将两者区别开来。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更广。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正在探索推进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包括党的其他组织。同时,对于联合行文的,如党委主办与政府联合行文、党委办公厅(室)主办与政府办公厅(室)联合行文、党委部门主办与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些情况下文件的制定主体更加宽泛。

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有不同。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以条款形式表述,通常以通知文种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种。

党内规范性文件所涉政务更加丰富。党内规范性文件包含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内容。而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制度规范,属于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所以用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特定领域的政务工作一般不纳入党内法规约束和规范的范围。

党内规范性文件可转化为党内法规。从备案审查相关规定来看,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党内重要文件。党内法规具有强规范性,属于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制定机关大量使用了规范性文件名称作为党内法规的名称。从党内法规工作实务来看,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实践性、政策性、适应性极强的文件。实践中,有必要将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规范党内事务的政策及时法规化,转化为党内法规。(作者单位:湖北荆门市委办公室)(来源:秘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