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机财字〔2016〕13 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以来,在增强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普惠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和农、财两部今后一段时期 “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上年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补贴重点,压缩补贴品目,提高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为了集中资金补贴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所需机具,今年补贴品目由上年的57个缩减为46个(详见附件),各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在46个品目中选取部分或者全部作为本市的补贴范围。为充分发挥农机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通知》中绿色发展的理念,除《实施方案》中倡导的80马力(含)以上轮式拖拉机、深松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四个敞开补贴品目外,今年倡导重点对绿色增产技术所需的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品目试行敞开补贴。

  二、进一步优化操作方式,调整补贴额度,提高补贴资金普惠程度。

  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在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我省部分机具补贴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见《山西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同时我省2016年采取限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对同类同档机具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取较低标准额度兑付补贴,限定比例为30%。

  三、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方便农民购机,提高农机补贴工作效率。

  鉴于牌证照管理机具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较长,影响购机补贴申请的及时办理,对购买了牌证照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掌握是否把牌证照受理凭证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条件。各市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农、财两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关于“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的要求落到实处。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补贴机具的核实和补贴资金的受理工作放在乡镇进行,由县农机局按《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试行)》加强对乡镇操作员的管理。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管理模式,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2016年在全省实行“补贴资金切块到市、目标任务落实到市、管理责任明确到市、审核操作权限下放到县、绩效管理延伸到县”的管理模式。为减少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允许各市在市域内进行资金的跨县调整,在10月底全市域内剩余的补贴资金,可由省级部门调整到其它有资金需求的市。分配、调整到各市的资金,由省农机局负责导入“山西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分配、调整到县(市、区)的补贴资金由主管市农机局负责导入“辅助管理系统”。

  各市要根据辖区各县(市、区)的农业生产条件、资金需求、工作开展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尽量向58个贫困县倾斜,满足贫困县需求,精准使用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要加大宏观引导力度,科学统筹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2016年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提前下达,各地要抓紧部署,确保今年工作顺利推进。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及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减轻购机者资金周转压力。

  (二)完善工作方案。各市、县要根据部、省两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规定等,及时修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确保细则、方案操作可行。特别是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周密谋划,突出重点,围绕当地主要农作物农机化发展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的急需,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倡导有条件的市、县将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曝光台”栏目进行链接,保证购机者能选择诚信度好的产销企业和质量过关的农业机械,切实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县级农机部门要畅通群众政策咨询渠道,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鼓励运用短信、微信等方式让群众更加方便、直接、精准地了解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变化、新要求。

  (四)严查违规行为。各市、县要建立健全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处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在它地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暂停其补贴资格,随后组织人员进行查处,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实施方案》中与此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此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