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及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2.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

    3.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4.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5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与贫困村或贫困户共享。

    第五条  申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资信良好;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

    3.辐射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主要扶贫开发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的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附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级证明(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等资料。引导进入“千企帮千村”台账管理系统的企业参与认定

第七条  审核。各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定。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具体认定工作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审定结果在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印发朔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

    第九条  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和评估机制。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底向扶贫开发业务所在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带贫减贫有关情况。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并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台账。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根据运行监测评价结果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取消其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扶持资金;尚未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