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避免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市委“已脱贫的要巩固、未脱贫的要攻坚、整体上要提升”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和各种帮扶力量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在脱贫攻坚中的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对我市“十三五”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遵循原则

  1、坚持群众受益原则,积极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

  2、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3、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

  4、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资产管理内容。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二)资产管理类型。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等;易地扶贫迁类,包括新建佳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1、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县级扶贫资产。

  2、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3、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4、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5、确权到本乡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

  6、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资产收益分配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登记。各县(市、区)要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分部门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重点摸清扶贫资产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产权归属、使用方式、资产状态、监管部门、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六)资产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扶贫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产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

    (七)资产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八)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小型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要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验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有效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资产处置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县级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置换等所有权变更各种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处置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十)资产监督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十一)资产档案管理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帐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区)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乡、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扶贫资产台帐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市、区)级由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级由乡)人民政府建立乡、村、户三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领导,统筹安排,压实职责,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统筹部门、乡(镇)、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完善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同的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的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做到持续高效。对基础设施类的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和运维经费保障,做到持续发挥作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扶贫资产监管,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落实扶贫资产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力量或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权明晰、运行安全、管理有效,杜绝闲置浪费,把扶贫资产管好用好持续发挥效益。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哥哥环节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