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起草《若干措施》,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背景:
1.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首次在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对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等作了规定;2019年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重大问题的协调、审核主体的责任以及审核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两份文件要求与我市目前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有明显的区别。为此,我市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要求加以规范。
2.机构改革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提出新的改革要求。机构改革完成后,重新组建的司法行政部门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和合法性审核把关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对由各级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以及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由其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司法行政部门侧重备案审查监督。这样,既体现了监督,又有利于发挥部门内部审核机构的专业性作用。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从梳理制定主体、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机构、规范审核程序、严格审核内容、严控审核时限、创新审核方式、强化审核责任、建立审核台账、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为:
1.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
《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方案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2.明确了审核机构
对审核主体进行了规范。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审核机构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未明确审核机构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明确了审核程序
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要件和审核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完善了审核主体范围
首次对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进行了规范,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