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确定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具有发生次数多、危害面大,且随着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气象局全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5号)精神,为了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消除雷电安全隐患,改善防雷安全环境,杜绝雷电事故发生,提高我市防雷减灾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强化执法监督。

  工作目标:全面推动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国家、省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对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装置,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现用防雷装置,全面实行年检;对存在防雷隐患的,一律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防雷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和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配合省领导组进行联合检查,协调各县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职责是组织召开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协调会和动员会,负责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防雷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县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有关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领导组组织市直相关职能单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2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出台防雷专项整治方案。领导组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防雷安全大检查。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驻朔单位、市直单位和朔城区的检查,各县区检查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安全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一)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和电厂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

  (二)各工矿企业,各国有煤矿,各市、县、乡地方煤矿。

  (三)学校、机场、车站、宾馆、医院、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露天娱乐设施。

  (四)房地产、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及交通运输等行业。

  (五)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和古建筑。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对全市防雷安装、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三)已建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在建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的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采用上下联动的办法,按照“单位、系统自查,县级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两级联动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单位自查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

  各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防雷安全隐患的自查、整改及情况报送工作,应对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等防雷安全日常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防雷安全检查相关工作,并主动接受当地检查组的检查和指导。

  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进行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停工补办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安装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在建的、新建的建筑物,都要一律办理防雷审批和验收手续,对拒绝办理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二)县级全面排查

  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地毯式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省、市两级联动检查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配合省级检查组,对各县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以下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煤炭、电力、房地产等行业。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底之前)

  各县区要成立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全面部署,制订本地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总体部署工作。

  (二)系统、单位自查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1日—5月31日)

  所有单位都要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当地领导组。

  县防雷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将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并报市领导组,由市领导组汇总后上报省领导组。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2011年6月1日—10月31日)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按本通知要求公布并报省领导组。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2年2月29日)

  为巩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市领导组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政府对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建防雷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整改情况。省、市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县及社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和社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配合全省、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区要制定严密的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

  要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拒绝接受专项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造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要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国家和省里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雷电事故隐患整改率、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检测率、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特大雷电安全责任事故。形成政府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监管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领导组要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各检查组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领导组和市安委会。

  市领导组举报电话:1393490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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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