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朔单位: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针对士兵退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退役士兵的教育和管理。要将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点,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分配。要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排除消极因素,维护大局稳定。要广泛宣传退伍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我市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要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城镇退役士兵中广泛开展转变择业观的教育,破除端“铁饭碗”的陈旧观念;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落实补助经费,保证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补助金;要完善优惠政策,扩大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的人数。

  (二)努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的规定,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市、县区两级发改、人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资源。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继续实行分类调控的办法,即全额事业单位在编制内适当接收, 差额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视需要尽量接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放开接收。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各县区向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办理安置手续时,须经市安置部门转换介绍信,否则,视为无效手续。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字〔2007〕26号)规定,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

  (三)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中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帮助扶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安置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精心指导,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亲自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解决军队退役人员实际困难所作的不懈努力,真正做到思想教育工作到人,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要重视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对应该落实的政策和待遇要不折不扣地兑现落实,对生活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调动广大退役士兵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市直企事业单位和县区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业绩考核内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和“文明单位”;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批评的同时,新闻媒体要对拒绝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进行全程跟踪报道,有关部门要依照法规予以惩处并追究责任,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行业单位要予以表彰。

 

  附件: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指标分配情况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