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推进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结合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各县区产业振兴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合落实。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评价对象是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分值分别为:
(一)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0分)。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件《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表》。
第七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的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底奖惩兑现。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终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一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二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完成工作量80%以上,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工作量70%一79%,评为文化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全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文化产业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文化产业振兴工作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分别奖励3万元或2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
(四)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企业和项目主体进行评价考核,并按规定推荐市级“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全市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奖惩意见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拟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政府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