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2年7月30日
朔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市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一定数额的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市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受理市级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市级技术中心建设;
(五)制定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技术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十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部门依托园区核心企业建设技术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和技术创新支持,实现技术中心共建,技术资源共享,提升园区经济的凝聚和带动能力。
第二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部门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1.5%以上,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比重不得低于20%。
(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每年有两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或者行业、园区企业共同建设;
(二)行业、园区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三)行业、园区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一)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经所在县区经信局初审后,向市经信委申请市级认定。
(二)市经信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认真评审,提出市级技术中心建议认定名单。
(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共同认定并公布。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参加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根据市经信委的评价要求于当年6月2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当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主管部门应于当年7月5日前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组织“朔州市工业产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专家及技术人才库”中的相关专家和技术人才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两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重组;
(三)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第三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与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年度评价中受到警告的市级技术中心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企业。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是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将根据国家、省政策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评价各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政策,评价优秀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第三十八条 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和符合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政策要求且对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创新有明显贡献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经评价获得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中心除给予资金奖励扶持外,并授予“朔州市技术中心建设成就奖”。
第三十九条 行业龙头企业在重点工业园区内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开展行业或园区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市政府资助部分研究经费。
第四十条 对上年度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市级技术中心,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落实财税政策扶持工作;市级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市经信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朔州市市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朔经技字〔2006〕50号)、《朔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朔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