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创建创业型城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基本途径,是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发〔2012〕6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统筹规划,科学创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严格考评。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拓宽创业渠道,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通过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以创业促发展、以发展促就业的良好局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2015年,创业带动就业1万人,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到2016年底创业带动就业达1.2万人,创业成功率达70%。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通过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使劳动者投入创业活动的参与率、创业活动对带动就业及企业成长的倍增率、创业者对创业环境的满意率和城市整体创业活力的提升率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三)主要任务。通过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建立“五个体系”,即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更加注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创建方案的安排,完成创建任务;更加注重创业政策的完善和全面落实,在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更加注重劳动者创业意识的培养和创业能力的提升,着力形成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每位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都能够参加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能力;更加注重创业服务,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支持以及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一系列便利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更加注重全面整体推进,充分利用现有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孵化基地等资源和政策,建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有机联系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五个体系”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朔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朔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

  2.各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创建创业型城市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保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和完善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把鼓励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发展作为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把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作为检验思想解放成效的重要标准,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培育创业主体。鼓励支持所有社会成员利用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种扶持政策进行自主创业。重点扶持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给予3年的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可凭证享受工商登记、政府就业培训和小额信贷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做到人尽其才。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支持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结合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外部力量到朔州创业,鼓励外出人员返乡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境外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市外、境外劳务输出。

  2.拓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平等进入;凡是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大胆进入。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不限领域、规模和速度,鼓励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通过竞标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电信、城建、环保等各项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建设,参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和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建设,形成各类创业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带动辖区内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3.实行税费优惠。给予所有创业者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市属行政性收费先征后返,市属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依法的前提下,凡符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给予减税、免税优惠。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在不低于应纳税额50%的幅度内减征,减征期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果既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使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4.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应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以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5.加强金融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贷款担保基金,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应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扶持创业的需要。推行重点中小企业和重点自主创业人员贷款财政贴息制度,按照晋政发〔2008〕27号文件精神拓宽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加强贴息资金管理。

  6.落实保障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对我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劳动能力的,鼓励其积极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的培训体系,拓宽培训对象的覆盖面,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特点开展特色培训。

  1.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发挥他们在培训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将创业与就业指导培训纳入各职业院校常规课程设置,在各职业院校建立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机构。以各级就业培训中心为依托,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实训活动,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高其创业能力。

  3.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做好产业规划、协调、指导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现有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市场等,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形成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创业基地的科技孵化、就业促进和创业示范作用。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础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创业载体的创建力度,深化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1.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朔州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服务。根据创业人员的需要,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充实到创业专家志愿团队伍中,通过定期举办创业指导专家讲座和创业项目发布会,为创业者提供展示风采、交流项目信息和促进创业成功的平台。

  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专家志愿团的基础上,设立创业指导小组,根据各创业群体的不同需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同时,通过集中指导、上门服务、电话跟踪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3.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广泛征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市创业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依托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建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项目评估规范,对进入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和推介制度。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创业项目展示厅,常年开放,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在市创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专栏,每月重点向社会推介新创业项目。不定期举行不同行业的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由项目人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洽谈。

  4.优化创业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1.健全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要建立工作联系、协商、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创业的工作机制。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型城市标准,建立完善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2.建立例会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例会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

  3.建立运行配套机制。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创建工作的配套措施。凡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的创业主体,坚持政策服务上门、落实到位;凡属办理审批、审核、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环节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在受理手续的同时予以落实;凡属经营过程中的政策,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补贴、返还、奖励办法并予以落实。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创建创业型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实效。

  1.要强化市领导小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查落实的工作职责,定期分析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要逐项分解落实创建工作任务,确定好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进一步完善政府全力扶持、各部门合力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全民创业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积极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

  2.创业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加强各方协调配合。人社部门要承担起牵头责任,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采取联合攻关等措施,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做好创建工作,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信息通报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切实把创业就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创业精神。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实施以创业在朔州为主题的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的重大意义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识。要大力宣传我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大力弘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精神,坚决破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大力弘扬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拼搏精神,坚决破除怕苦畏难的消极思想;大力弘扬勇创一流、永不自满的进取精神,坚决破除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小农思想;大力弘扬敢为人先、敢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坚决破除因循守旧、按部就班的保守思想;大力弘扬勇于实践、讲求实效的实干精神,坚决破除坐而论道、夸夸其谈的漂浮思想;大力弘扬创业至上、致富光荣的企业家精神,坚决破除重官轻商的官本位思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时代风尚,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社会氛围,使想创业、敢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

  (三)加强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提高行政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帮助投资者、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政务公开制、首位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六公开”,不断完善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四)规范执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涉企案件优先审理、限时办结。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加强投诉中心建设,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附件:1.朔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

       2.朔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分解表

       3.朔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部门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朔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

  一、市人社局

  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创建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创业扶持政策,完成创建任务,做好总结、评比、验收以及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建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推进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完善创业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各高校和有关职业技能学校的创业相关工作;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破产改制企业闲置厂房,采用政府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2000人,其中,创业成功者1000人;创业带动就业5000人。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和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做到人尽其才;为辞职人员按有关政策发放辞职金。

  二、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关于国家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搞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和宣传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对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保障创业者权益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协调市广播电视台、朔州日报、朔州新闻网,对全市树立的10个创业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同时,推动创业型城市对外宣传工作。

  三、市编办

  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创业就业服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实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站)由县(区)人社部门垂直管理。

  四、市发改委

  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收集发布创业项目的政策信息,积极扶持各类创业主体的创业项目,树立发展现代服务业创业典型,促进孵化基地建设。

  制定对创业主体进行规费收取优惠政策,公开对创业主体的行政事业收费名录和标准,名录以外的严禁收取。

  五、市经信(国资)委

  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和重组,加大在职职工培训力度,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六、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我市职业院校开展学生毕业前的创业政策宣传,并制定大中专毕业生接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办法,将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强化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为学生创业、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提供良好的实训环境。树立10个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踊跃创业,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七、市科技局

  引导和鼓励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着力提升重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10个。建立科技创业项目库,定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

  八、市公安局

  维护创业基地治安秩序,制止危害创业基地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实施创业基地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创业基地治安保卫工作。

  九、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低保家庭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创办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等;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类社团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评选、评比活动。

  十、市财政局

  根据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需要安排创业就业资金,督促各级财政适当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并做好监督管理,做好创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投资融资体系建设,负责创业扶持政策兑现及资金支持。保证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十一、市国土局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用地规划。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保证创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加快创业主体、创业企业用地手续办理。

  十二、市住建局

  开辟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并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市商务局

  制定并实施促进商贸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密集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推动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就业提供更大空间。

  十四、市农委

  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开展对回流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开展短期、中期农业实用技术和二、三产业技能培训,认真落实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安排使用农业、畜牧业扶持资金,实施“3111”工程,即支持建立30个以设施农业园区、规模养殖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涉农创业培训1000人,举办短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10000人,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创业带动就业10000人。

  十五、市统计局

  按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评价体系要求,建立科学的创业就业工作统计体系。准确提供全市城乡各类创业就业情况数据。做好创业活动中各项指标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市规划局

  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用地规划。

  十七、市总工会

  以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为重点,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就业服务与援助等内容为支柱,在工会系统组织开展创业帮扶活动,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培育创业带头人以创业促就业。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中培育创业带头人,以创业促进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团市委

  建立青年创业基地,实施青工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对特困青年实施创业援助。会同市人社部门做好城乡青年创业工作,健全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为促进青年创业优化环境,争取政策支持。大力表彰团员青年成功创业先进事迹,树立青年创业典型。

  十九、市妇联

  会同市人社部门积极开展城乡妇女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创业就业,全面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按相关创业就业政策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依托基地培训和相关创业就业服务,增强技能培训的实效性,提高自主创业成功率。培养扶持10名妇女成功创业,评选表彰妇女先进人物时优先推荐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妇女代表。

  二十、市残联

  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残疾人,及时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挖掘树立3-5名残疾人创业典型,大力宣传励志创业事迹,营造社会氛围。

  二十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指导、促进全市城乡各类创业主体积极创办发展中小微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组织。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100户各类创业企业。收集发布中小企业创业项目,每年不少于100个。扶持建设5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培养10名创业领军人物、100名创业带头人、1000名创业者,带动就业10000人。

  二十二、市工商联

  负责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待遇问题,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总结推广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成功创业经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开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十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落实国家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符合规定范围内个体经营的,3年每户每年以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免收税务登记证照工本费。加强对税收企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降低创业企业运营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对国家税法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四、市工商局

  依法依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公众自主创业;监测统计全市企业登记数和新增注册资金,做好企业新开户数和净增户数的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特别是要积极支持发展服务业,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十五、人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负责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支持和必要信贷扶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小额贷款政策落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依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