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三、清理的要求和原则
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和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和废止。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编纂公开出版《朔州市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1.朔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朔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精神,为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机构
1.领导机构
组 长:韩忠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蔚文彩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李 权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赵金山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成 员:高 云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张 杰 市经信委副主任
郭向凡 市教育局正处督学
任兴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志林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贾义军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尚文 市住建局副局长
边 荣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赵跃君 市卫生局监督所所长
武丕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恒宦 市煤炭局纪检组长
郝如翔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孟廷宪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黄 军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高 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
2.工作机构
市清理办主任:李 权(兼)
副 主 任:赵金山(兼)
高 岳(兼)
聂日旺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科长
尚君善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
地址:朔州市市府西街3号
邮政编码:036000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349-2022011(传真),李玉娟
邮箱:szzffzb@126.com
二、清理步骤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8月31日之前)。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后填表(见附件)报市清理办;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各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务于8月底之前完成。
3.论证阶段(2010年9至10月)。市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4.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11月)。由市清理工作领导组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并于12月1日前上报省政府。
5.公布汇编阶段(2010年底)。清理工作结束后,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及时编纂并公开出版《朔州市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6.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月)。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本次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这次清理,要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制定程序,为今后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
附件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中旬)。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本次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朔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保证顺利完成此次清理任务,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成立清理工作领导班子,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明确责任和任务,集中精力完成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及经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清理。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自行清理。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精神,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使其更好地为实现我市的科学发展服务。 此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党的十五大提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部署。 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已进行了部署。根据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组织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质量并按时完成。